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唐贵聪,女,生于1975年4月8日,汉族,住万源市白沙镇。
被执行人:曾继品,男,生于1971年7月5日,汉族,住万源市八台乡。
被执行人:刘跃翠,女,生于1978年4月2日,汉族,住址同上,系曾继品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贵聪与被执行人曾继品、刘跃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川1781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曾继品、刘跃翠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857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985.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1月10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曾继品、刘跃翠。
2、2021年4月21日、5月25日、6月2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曾继品、刘跃翠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网络资金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6月2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曾继品、刘跃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曾继品、刘跃翠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1年7月5日,本院通过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唐贵聪,曾继品、刘跃翠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86685.55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唐贵聪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