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谭亲社,男,生于1970年11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安仁乡。
被执行人:项冬,男,生于1978年3月14日,汉族,住万源市青花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亲社与被执行人项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川178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项冬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663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4月5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移动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项冬。
2、2021年4月2日、4月27日、5月2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项冬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5月24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项冬户籍住所地张贴公告,并查明被执行人项冬在青花镇汉渝路有住房一幢,已卖出,现仅剩下一间房屋。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项冬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令。
5、2021年5月2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谭亲社电话谈话,明确告诉:项冬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案件款46631.00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谭亲社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