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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柏林与苟仕江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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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8-11 15:20:20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恢83号

申请执行人:宋柏林,男,生于1975年9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苟仕江,男,生于1974年4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宋柏林与被执行人苟仕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9)川1781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苟仕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宋柏林欠款27万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苟仕江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2019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苟仁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3月10日、3月24日、3月25日、4月9日、4月23日、5月25日、6月17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苟仕江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7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苟仕江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7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苟仕江无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苟仕江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苟仕江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宋柏林,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苟仕江应支付宋柏林欠款2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75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宋柏林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