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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辉与唐刚、肖毅合伙协议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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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8-11 15:19:15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彭辉,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

被执行人:唐刚,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

被执行人:肖毅,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辉与被执行人唐刚、肖毅合伙协议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781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唐刚、肖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77835.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2月20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移动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唐刚、肖毅。

2、2021年1月28日、6月29 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唐刚、肖毅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扣划存款47737.36元(已支付)。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刚、肖毅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由本院查封,但未控制,无法处置。

4、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肖毅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的房屋,已由本院查封,该房屋未还按揭贷款233912.48元,暂不宜处置。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唐刚、肖毅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6、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唐刚、肖毅名下无房产信息。

7、本院委托内江市法院和永川市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唐刚、肖毅实地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21年6月2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彭辉电话约谈,明确告诉彭辉:唐刚、肖毅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77835.00元,其中330714.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彭辉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麟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鸿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