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富,男,生于1958年3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蔡忠明,女,生于1962年10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张国海,男,生于1975年5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富、蔡忠明与被执行人张国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川1781民初203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张国海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7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4月19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微信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张国海。
2、2021年4月14日、5月18日、6月2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国海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张国海银行账户存款有5230.00元,已扣划。
3、2021年6月1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张国海户籍所在地社区张贴公告,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国海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令。
5、2021年6月25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张国富、蔡忠明谈话,明确告诉:除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5230.00元(含执行费5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外,张国海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下余案件款2172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国富、蔡忠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