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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英才罚金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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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7-23 16:16:36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494号

被执行人:曾英才,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曾英才罚金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78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曾英才应支付罚金500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4月25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曾英才。

2、2021年4月16日、5月24 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曾英才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无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曾英才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4、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曾英才名下无房产信息。

5、本院通过网格员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曾英才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通过实地张贴执行公告,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经过合议庭合议后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麟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鸿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