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杨军,男,生于1983年12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周军,男,生于1987年6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竹峪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周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4月19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公告送达、移动执行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周军。
2、2021年4月29日、5月25日等,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相关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
3、2021年4月28日,本院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周军名下财产、社保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同时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传统调查,查明无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军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1年6月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杨军约谈,明确告诉:周军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军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