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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仕江与刘波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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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7-23 16:01:03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谢仕江,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竹峪镇。

被执行人:刘波,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溪口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仕江与被执行人刘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781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715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2月3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移动执行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刘波。

2、2021年2月3日、3月11日、6月1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波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除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5050.00元(该款申请人已领取)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波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通过移动执行的方式送达至被执行人。

4、2021年6月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刘波户籍地对其实地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1年6月22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谢仕江谈话,明确告知:除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5050.00元(包含执行费50.00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215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谢仕江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