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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富政与黄先峰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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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7-23 15:59:13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65号

申请执行人:谢富政,男,194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黄先峰,女,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富政与被执行人黄先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7民终1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先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81143.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1月26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公告送达的形式、移动执行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黄先峰。

2、2021年2月19日、4月10日等,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黄先峰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先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现已冻结相关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

3、2021年1月28日,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黄先峰名下财产、社保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先峰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1年5月3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谢富政约谈,明确告诉:黄先峰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81143.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谢富政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