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493号
被执行人:肖洪,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肖洪罚金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781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肖洪应支付罚金150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4月25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肖洪。
2、2021年4月16日、5月24 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肖洪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肖洪名下银行存款833.96元,已由本院扣划,无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肖洪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4、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肖洪名下无房产信息。
5、本院通过网格员实地调查被执行人肖洪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通过实地张贴执行公告,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肖洪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经过合议庭合议后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麟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