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572号
申请执行人:王成都,男,生于1941年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青花镇。
被执行人:郑成宣,女,生于1984年12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都与被执行人郑成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川17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郑成宣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3493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5月12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邮寄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郑成宣。
2、2021年4月26日、5月18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成宣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郑成宣银行账户存款有32461.53元,已扣划。
3、2021年5月15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郑成宣户籍所在地社区张贴公告,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成宣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令。
5、2021年6月1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王成都谈话,明确告诉:除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32461.53元(含执行费386.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外,郑成宣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下余案件款202085.97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成都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