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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曾某某(一)、曾某某(二)赡养费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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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7-23 15:44:28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女,194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曹家乡。

被执行人:曾某某(一),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万源市曹家乡。

被执行人:曾某某(二),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万源市曹家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曾某某(一)、曾某某(二)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781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曾某某(一)、曾某某(二)应各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90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3月12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移动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曾某某(一)、曾某某(二)。

2、2021年4月8日、6月10 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曾某某(一)、曾某某(二)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曾某某(一)、曾某某(二)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执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5月7日,被执行人曾某某(二)主动对申请人唐某某履行完毕。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曾某某(一)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曾某某(一)名下无房产信息。

6、本院通过网格员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曾某某(一)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到万源市白沙镇曹家沟村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曾某某(一)无可供执行财产。

8、2021年6月24日,本院明确告诉唐某某:曾某某(一)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6800.00元,执行到位3900元,余39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曾某某(一)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曾某某(一)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麟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鸿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