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秦兴秀,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谢苇,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兴秀与被执行人谢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781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谢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146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3月9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移动执行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谢苇。
2、2021年3月9日、6月28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谢苇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谢苇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通过移动执行的方式送达至被执行人。
4、2021年6月2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谢苇户籍地对其实地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1年6月5日,本院通过委托万源市公安局协助执行的方式,向该单位发出了委托查控函及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谢苇行踪轨迹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行踪轨迹情况,无法确定被执行人谢苇常住地。故,本案未能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措施。
6、2021年6月2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秦兴秀谈话,明确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谢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5146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秦兴秀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