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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述、陈中福、万国桃、聂孝清、王业忠、曾照芬、潘龙梅、张荣灯、万国显、张云红与汤明建劳务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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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7-23 15:13:35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李宁述,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15日,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申请执行人:陈中福,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10日,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申请执行人:万国桃,女,汉族,生于1971年2月7日,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申请执行人:聂孝清,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7日,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申请执行人:王业忠,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24日,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申请执行人:曾照芬,女,汉族,生于1968年3月25日,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申请执行人:潘龙梅,女,汉族,生于1983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申请执行人:张荣灯,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4日,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申请执行人:万国显,男,汉族,生于1979年2月3日,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申请执行人:张云红,女,汉族,生于1969年6月1日,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被执行人:汤明建,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宁述、陈中福、万国桃、聂孝清、王业忠、曾照芬、潘龙梅、张荣灯、万国显、张云红与被执行人汤明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781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汤明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4984.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5月26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移动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汤明建。

2、2021年1月13日、5月26 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汤明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汤明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汤明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4、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汤明建名下无房产信息。

5、本院通过网格员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汤明建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通过实地张贴执行公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汤明建经常居住地及户籍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21年6月2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李宁述、陈中福、万国桃、聂孝清、王业忠、曾照芬、潘龙梅、张荣灯、万国显、张云红电话约谈,明确告诉李宁述、陈中福、万国桃、聂孝清、王业忠、曾照芬、潘龙梅、张荣灯、万国显、张云红:汤明建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4984.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宁述、陈中福、万国桃、聂孝清、王业忠、曾照芬、潘龙梅、张荣灯、万国显、张云红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麟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鸿


 
来源: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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