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黄必军,男,生于1971年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大沙乡。
被执行人:潘勇,男,生于1976年7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玉带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必军与被执行人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川1781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潘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9643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4月7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邮寄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潘勇。
2、2021年4月1日、4月25日、5月2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潘勇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1600.00元,已扣划。
3、2021年6月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潘勇户籍所在地社区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玉带乡玉带村有房屋3间,其房屋结构为土木结构。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潘勇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令。
5、2021年6月7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黄必军谈话,明确告诉:除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00.00元(含执行费5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外,潘勇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下余案件款94789.00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必军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