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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被执行人何珊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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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6-08 12:47:51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负责人:马龙燕,行长。

委托代理人:邹怡,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何珊,女,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羊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被执行人何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市律证公证处作出的(2020)川律公证执字第71号执行证书已生效。按该执行证书,被执行人何珊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30740.96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2月10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何珊。

2、2021年1月13日、3月1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何珊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何珊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珊名下所有的机动车辆已被查封,已函请万源市交警队查扣该车辆。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何珊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通过网格员调查被执行人何珊实地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1年3月12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电话约谈,明确告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何珊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30740.96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麟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