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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化与杨兴江合伙协议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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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6-08 12:27:54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84号

申请执行人 :王文化,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18日,住河南省商丘市拓城县张桥镇。

    被执行人:杨兴江,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21日,住四川省万源市竹峪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化与被执行人杨兴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78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1月10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移动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杨兴江

2、2021年1月7日、1月24日、2月3日、2月27日、3月20日、4月21日,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1月28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杨兴江无社保缴纳信息。

4、2021年2月3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杨兴江无公积金缴纳信息。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兴江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6、2021年4月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杨兴江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7、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杨兴江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欧 万 娟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