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涂祥洪,男,生于1973年9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谭会伦,男,生于1967年10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祥洪与被执行人谭会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川1781民初299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谭会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98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4月8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谭会伦。
2、2021年1月15日、4月1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谭会伦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网络资金等进行了财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江铃牌汽车一辆,已查封。
3、2021年3月1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谭会伦所在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鞠家坝村实地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谭会伦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令。
5、2021年4月17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涂祥洪谈话,明确告诉:谭会伦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案件款298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涂祥洪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