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恢62号
申请执行人:冉瑞礼,男,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幺塘乡。
申请执行人:赵有平,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幺塘乡。
被执行人:陈言义,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梨树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瑞礼、赵有平与被执行人陈言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781民初166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陈言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91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2月14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陈言义。
2、2021年3月3日、5月2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言义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言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言义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4、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言义名下无房产信息。
5、本院到被执行人陈言义户籍地实地张贴执行公告,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陈言义实地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1年5月21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冉瑞礼电话约谈,明确告诉冉瑞礼:陈言义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9100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冉瑞礼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麟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