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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学松与王孝东、冉启菊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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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6-08 11:44:38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 :潘学松,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26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王孝东,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7日,住四川省万源市石塘镇。

    被执行人:冉启菊,女,汉族,生于1978年9月21日,住四川省万源市草坝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学松与被执行人王孝东、冉启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781民初2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9万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3月25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移动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王孝东、冉启菊

2、2021年2月4日、3月8日、3月25日、4月15日,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4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王孝东、冉启菊无房屋登记记录。

4、2021年4月24日,本院通过该村书记付华尧对被执行人王孝东、冉启菊实地财产、店铺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经查询,被执行人无社保、无住房公积金、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登记信息。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孝东、冉启菊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孝东、冉启菊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欧 万 娟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