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92号
申请执行人:聂孝伟,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张培秀,女,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执行人:彭志雄,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孝伟与被执行人张培秀、彭志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781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培秀、彭志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0645.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1月7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移动执行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张培秀、彭志雄。
2、2021年1月8日、3月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张培秀、彭志雄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培秀、彭志雄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5月24日,本院通过委托网格员协助执行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张培秀、彭志雄进行了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2021年5月24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培秀、彭志雄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通过移动执行的方式送达至二被执行人。
5、2021年5月24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聂孝伟谈话,明确告诉:被执行人张培秀、彭志雄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50645.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聂孝伟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