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阳光执行 > 执行动态
黄孝波与仁义合伙协议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分享到: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6-08 10:58:22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56号

申请执行人:黄孝波,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永顺镇。

被执行人:仁义,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河口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孝波与被执行人仁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781民初103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仁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200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1月6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公告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仁义。

2、2021年1月7日、3月2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仁义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仁义名下银行存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3月18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仁义名下有一辆机动车辆,现已进行了查封,但该车辆未控制,暂无法处置。

4、2021年3月26日,本院通过委托网格员协助执行的方式对被执行人仁义进行了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仁义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6、2021年3月26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黄孝波谈话,明确告诉:被执行人仁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4200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孝波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