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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永花与刘刚瑶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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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6-08 10:56:01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高永花,女,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赵塘乡。

被执行人:刘刚瑶,男,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赵塘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永花与被执行人刘刚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781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刘刚瑶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4909.61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2月25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以移动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刘刚瑶。

2、2021年1月13日、5月13 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刚瑶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刚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3月17日,本院到万源市黑宝山镇人民政府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刚瑶系万源市批准的农村低保对象。

4、2021年3月14日,本院到万源市黑宝山镇白果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刘刚瑶家庭特别困难,无收入来源。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刚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6、本院网格员调查被执行人刘刚瑶实地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1年5月27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高永花电话约谈,明确告诉高永花:刘刚瑶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4909.61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高永花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麟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鸿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