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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渝与李映忠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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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4-12 12:20:38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周国渝,女,生于1973年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李映忠,男,生于1972年4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国渝与被执行人李映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川178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映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1月6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李映忠

2、2021年3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映忠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965.00元。

3、2021年3月9日,本院通过网格员到被执行人李映忠住所地万源市白沙镇金鸡坪村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映忠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令。

5、2021年3月2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周国渝谈话,明确告诉:除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的4965.00元外(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李映忠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下余案款15035.00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国渝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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