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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崇伍与谭启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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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4-12 12:19:44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周崇伍,男,生于1978年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谭启丰,男,生于1993年7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

申请执行人周崇伍与被执行人谭启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川1781民初697号民事调解书,协议:“谭启丰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周崇伍车辆损失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由于被执行人谭启丰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21年2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谭启丰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1月12日、1月24日、2月8日、2月19日、3月20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谭启丰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账户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月28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谭启丰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4.2021年2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谭启丰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21年1月2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谭启丰无社保缴纳信息。

6.2021年1月2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谭启丰无工商登记信息。

7.2021年1月2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谭启丰无公积金交纳信息。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谭启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2021年1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万源市官渡镇青岩坝村池家河组组长杜大国调查,被执行人谭启丰户口在该村,实际未居住在该村,且在该村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谭启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周崇伍,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谭启丰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周崇伍车辆损失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案件受理费365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谭启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周崇伍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