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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瞿国均追偿权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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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4-12 12:18:27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潘红平

被执行人:瞿国均,男,生于1984年9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石人乡。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瞿国均追偿权纠纷一案汕尾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23日作出汕国仲字(2019)24891汕尾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一、瞿国均向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已代偿款44044.17元。二、瞿国均向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以代偿款44044.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9月7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为止。”由于被执行人瞿国均未按仲裁裁决书履行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指定本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瞿国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1月11日、1月24日、2月2日、2月4日、2月19日、2月27日、3月15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瞿国均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账户,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月28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瞿国均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4.2021年2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瞿国均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21年1月2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瞿国均无社保缴纳信息。

6.2021年1月2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瞿国均无工商登记信息。

7.2021年1月2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瞿国均无公积金交纳信息。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瞿国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202年3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万源市黄钟镇袁家榜村支部书记调查,被执行人瞿国均只是户籍在该村,已有10年没有在该村居住,其父亲重度残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瞿国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瞿国均应向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已代偿款44044.17元并以代偿款44044.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仲裁费60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瞿国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