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97号
申请执行人:于万林,男,汉族,生于1962年10月29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
被执行人 :毛清泉,男,汉族,生于1982年2月13日,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万林与被执行人毛清泉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1781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1月8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送达给了被执行人毛清泉。
2、2021年1月8日、1月13日、2月2日,2月1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毛清泉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4、2021年1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毛清泉实地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毛清泉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