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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波与何远琴、赵禹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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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4-12 11:49:34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吴波,男,生于1981年1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草坝镇。

被执行人:何远琴,女,生于1978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赵禹,男,生于1981年11月28日,瑶族,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江底乡。

申请执行人吴波与被执行人何远琴、赵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2020)川1781民初87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何远琴、赵禹下欠吴波本金132700元,利息188240元,合计320940元。定于2020年10月31日支付20000元,2021年2月11日支付50000元,2021年6月30日支付60000元,2022年1月31日支付50000元,2022年6月31日支付50000元,2023年1月21日支付50000元,2023年6月30日支付40940元”由于被执行人何远琴、赵禹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21年1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远琴、赵禹通过移动执行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1月11日、1月24日、2月2日、2月4日、2月8日、2月19日、2月22日、2月24日、3月12日、3月20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何远琴、赵禹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账户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月28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何远琴、赵禹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4.2021年2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何远琴、赵禹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21年1月2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何远琴、赵禹无社保缴纳信息。

6.2021年1月2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何远琴、赵禹无工商登记信息。

7.2021年1月2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何远琴、赵禹无公积金交纳信息。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何远琴、赵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202年3月20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何远琴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调查及被执行人赵禹户籍所在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何远琴、赵禹可供执行的财产。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何远琴、赵禹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吴波,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何远琴、赵禹下欠吴波到期本金及利息70000元、案件受理费3057元、保全费212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何远琴、赵禹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吴波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