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王成兴,男,生于1968年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
被执行人:马林,男,生于1988年10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兴与被执行人马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川1781民初34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马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1月12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短信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马林。
2、2021年1月13日、3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马林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3月9日,本院通过网格员到被执行人马林所在万源市官渡镇玛瑙溪村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林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令。
5、2021年3月16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王成兴谈话,明确告诉:马林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案款44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成兴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