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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项能朝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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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4-12 11:38:17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万源市太平镇。

法定代表人:胡泰峰。

被执行人:项能朝,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项能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项能朝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5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1月12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移动执行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项能朝。

2、2021年1月13日、3月1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项能朝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项能朝名下有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查明,本院受理的(2020)川1781执673号执行一案,于2020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河西新区门市,以268576.00元的价格依法进行挂网拍卖,已被案外人成功竞买(该案款已于2021年1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申请执行人)。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项能朝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4、2021年3月17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话约谈,明确告诉目前除已处置的房产外,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通话内容已上传至移动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18910.29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