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阳光执行 > 执行动态
刘俊江与田仕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分享到: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4-12 10:06:35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99号

申请执行人:刘俊江,男,生于1983年10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石人乡。

被执行人:田仕兵,男,生于1970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石塘镇。

申请执行人刘俊江与被执行人田仕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川1781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田仕兵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刘俊江工资款1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21年1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仕兵通过移动执行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1月8日、1月13日、2月3日、2月7日、3月16日、3月20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田仕兵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账户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月28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田仕兵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4.2021年2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田仕兵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21年1月2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田仕兵已参保。

6.2021年1月2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田仕兵无工商登记信息。

7.2021年1月2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田仕兵无公积金交纳信息。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田仕兵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202年3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万源市石塘镇杉林湾村支部书记张浩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田仕兵未在该村居住,具体地址不清楚,家里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田仕兵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俊江,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田仕兵应支付楚兴培工资款18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田仕兵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俊江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