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林达华,男,生于1970年1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旧院镇。
被执行人:张国刚,男,生于1977年3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旧院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达华与被执行人张国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川1781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国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6674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1年2月9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邮寄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张国刚。
2、2021年2月4日、3月1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国刚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3月24日,本院通过网格员到被执行人张国刚住所地万源市旧院镇四季坪村调查,查明张国刚名下所有的位于旧院镇四季坪村有房屋含门面四间,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该门面进行查封,因该房屋无房产证,暂无法处置。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国刚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令。
5、2021年3月24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林达华谈话,明确告诉:张国刚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案款66742.00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林达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