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高艳想,男,生于1979年8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孔庄乡。
被执行人:杜成章,男,生于1993年6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永宁乡。
申请执行人高艳想与被执行人杜成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川1781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杜成章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高艳想借款本金265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杜成章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本院向被执行人杜成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1月12日、1月24日、2月2日、2月4日、2月9日、3月5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杜成章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3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杜成章住所地万源市永宁乡柏树坝村网格员袁际军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1月28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杜成章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 2021年2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杜成章无房产登记信息。
6.2021年1月1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杜成章无工商登记信息。
7、2021年1月1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杜成章未参加社会保险。
8、2021年1月15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杜成章无住房公积金记录。
9.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杜成章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杜成章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高艳想,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杜成章应偿还高艳想借款26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1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杜成章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高艳想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