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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德茂与夏新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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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4-12 09:47:03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49号

申请执行人:冯德茂,男,生于1961年4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执行人:夏新宇,男,生于1971年1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申请执行人冯德茂与被执行人夏新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川1781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夏新宇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冯德茂保证金1万元。”由于被执行人夏新宇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21年2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夏新宇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1月7日、1月24日、2月3日、2月8日、2月19日、3月3日、3月11日、3月20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夏新宇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账户,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月28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夏新宇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4.2021年2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夏新宇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21年1月2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夏新宇无社保缴纳信息。

6.2021年1月2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夏新宇无工商登记信息。

7.2021年1月2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夏新宇无公积金交纳信息。

8、2021年3月4日,本院委托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夏新宇与陈明旭在达州市通川区吉昌路有住房一套,已被通川区法院查封,但房屋价值显然远远大于本案标的,不适合处置。

9.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夏新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夏新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冯德茂,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夏新宇应返还冯德茂保证金1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夏新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冯德茂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