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781执4号
申请执行人:蔡修鸿,男,生于1994年9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毕孝江,男,生于1993年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井溪乡。
申请执行人蔡修鸿与被执行人毕孝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川1781民初1264号民事调解书,协议:“毕孝江应支付蔡修鸿购车款、律师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2216元。其中30010.32元分十期付清,每期3001元,第一期定于2020年8月15日前支付(其中2000元定于2020年8月10日前支付),余下九期从2020年9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其中52205.68元分二十三期付清,每期2270元,从2020年8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由于被执行人毕孝江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蔡修鸿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21年1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毕孝江通过移动执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1年1月5日、1月22日、1月27日、2月2日、2月4日、2月7日、2月8日、2月9日、2月19日、2月25日、3月20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毕孝江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账户,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月28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毕孝江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4.2021年2月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毕孝江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21年1月2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毕孝江无社保缴纳信息。
6.2021年1月2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毕孝江无工商登记信息。
7.2021年1月25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毕孝江无公积金交纳信息。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毕孝江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202年3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万源市井溪镇盐井坝村书记张加月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毕孝江一家在外地多年,家里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毕孝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蔡修鸿,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毕孝江应支付蔡修鸿购车款、律师费、差旅费等各项费用到期部分42168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毕孝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蔡修鸿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刘 伟 晓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