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以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为目的。如并无现实的财产损失风险,或并无导致将来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形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向法院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保全的标的额、财产对象或财产线索。对申请保全财产不明确的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应按法律规定提供确实有效的财产担保。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以其提供的担保来保障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法院将驳回保全申请。
四、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除应依法交纳保全申请费外,亦应预先支付执行财产保全裁定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保管费等实际支出费用。
五、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充分考虑社会财富的利用效益,尽量减少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法院在财产保全方式选择上,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能对银行帐户、现金或权利凭证进行保全的,不对实物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能采取限制被申请人对实物财产的处分权方式保全的,不剥夺其在保全期间的财产使用权;
3、能采取就地查封方式的,不对实物财产进行扣押。
4、对用于保障被申请人及其亲属或职工基本生活的必需财产不予保全。
5、对易腐、易损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原则上不予财产保全,确需保全的,保全申请人应及时申请拍卖、变卖后保存价款。
六、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被申请人有权申请变更保全方式或提供担保。被申请人请求变更的保全方式不影响财产保全效果或当事人双方对保全方式协商一致的,法院将准许变更保全方式。被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七、裁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上述期限届满时,确需继续保全的,申请人应提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的续保申请,逾期不申请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或被法院裁定解除。
八、为有效利用被保全财产,对有财产保全的案件,权利人应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执行的,可能失却保全措施的效力。
九、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时应主动向执行人员说明财产保全情况,以便执行人员及时对被保全财产做出处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十、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保全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前,申请执行人可能需要预先结算财产保全期间的实际支出费用,实际支出费用在被保全财产变现后,依法由法律义务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