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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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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7-07-08 16:34:05 打印 字号: | |

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可以提起行政起诉。 注: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个人(或单位等)作出的行政行为(处罚决定、拘留决定等等)。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具有普通约束力的法律、法令等。 

一、提起行政诉讼条件:

原告主体要合格(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要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 

二、必须注意: 

(一)不能对抽象的行政行为提出起诉。 

(二)注意复议前置的情况。对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法律规定必须要先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请求,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些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可参看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注意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时效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项: 

1.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是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注意被告主体的问题,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但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三、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管辖 

(一)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的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改变的,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地地法院提起诉讼。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