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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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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7-08-08 16:32:35 打印 字号: | |

一、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起诉应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三、起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联系电话、邮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公民起诉应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在七日之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应在十日内提起上诉。因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责令原告补正的,立案期间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原告或被告为个体工商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七、原告在诉状中不应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

八、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九、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十、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期限以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