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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覃书洲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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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1-19 11:09:32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954号

申请执行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

住所地:广州市广州大道。

委托代理人:王立翔、吴志华 ,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覃书洲,男,汉族,生于1992年10月2日,住四川省万源市花楼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执行人覃书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穗仲案字第29991号裁决书已生效。按该裁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11165.54元及利息等其他费用。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10月24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邮寄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覃书洲。

2、2020年10月27日、11月20日、12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覃书洲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或者有可以处置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覃书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4、2020年11月24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覃书洲实地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覃书洲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    旺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