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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先亮与王永坤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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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1-19 11:08:39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936号

申请执行人:郑先亮,男,生于1997年6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被执行人:王永坤,男,生于1975年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黄钟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先亮与被执行人王永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川178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永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69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10月24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公告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王永坤

2、2020年10月22日、11月15日、12月1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永坤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12月8日,本院通过网格员到被执行人王永坤所在万源市黄钟镇马家沟村进行实地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永坤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令。

5、2020年12月16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郑先亮谈话,明确告诉:王永坤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69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郑先亮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