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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星友与贺菊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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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1-19 11:06:50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863号

申请执行人:赵星友,男,生于1984年8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魏家乡。

被执行人:贺菊,男,生于1987年6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龙凤场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星友与被执行人贺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川178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贺菊应在判决书生效后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343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10月20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邮寄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贺菊

2、2020年10月13日、11月27日、12月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贺菊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有财产线索。

3、2020年12月8日,本院通过实地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贺菊有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贺菊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0年12月14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赵星友短信沟通,明确告诉:贺菊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43438.00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星友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