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863号
申请执行人:赵星友,男,生于1984年8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魏家乡。
被执行人:贺菊,男,生于1987年6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龙凤场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星友与被执行人贺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川178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贺菊应在判决书生效后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343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10月20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邮寄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贺菊。
2、2020年10月13日、11月27日、12月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贺菊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有财产线索。
3、2020年12月8日,本院通过实地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贺菊有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贺菊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0年12月14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赵星友短信沟通,明确告诉:贺菊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43438.00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星友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