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875号
申请执行人:赵登菊,男,生于1938年1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祝天斌,男,生于1969年3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赵登菊与被执行人祝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川1781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祝天斌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赵登菊借款本金5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7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祝天斌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登菊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20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祝天斌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0年10月13日、11月26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祝天斌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97140元,本院依法扣划后,申请执行人赵登菊已办理领款手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1月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祝天斌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0年11月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祝天斌未参保。
5.2020年11月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祝天斌无工商登记信息。
6.2020年11月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祝天斌无公积金缴纳信息。
7.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祝天斌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祝天斌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赵登菊,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祝天斌应偿还赵登菊借款本金479217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7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90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祝天斌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赵登菊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二O二O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