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835号
被执行人 :张宗理,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8日,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被执行人:谢瑞波,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19日,住四川省万源市沙滩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宗理、谢瑞波罚金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78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宗理、谢瑞波各应缴纳罚金5000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10月9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张宗理、谢瑞波。
2、2020年10月12日、11月20日、12月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存款、公司、保险、不动产、微信账户、支付宝、有价证券等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宗理、谢瑞波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4、2020年10月20日,本院通过网格协助、社区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张宗理、谢瑞波的实地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张宗理、谢瑞波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