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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宝与陈汉俊合伙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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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1-19 11:02:57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946号

申请执行人:张学宝,男,生于1986年4月14日,汉族,住万源市堰塘乡。

被执行人:陈汉俊,男,生于1972年2月15日,汉族,住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宝与被执行人陈汉俊合伙纠纷一案中,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川17民终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汉俊应在判决书生效后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9674.00元,并承担诉讼费222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10月27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移动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陈汉俊

2、2020年10月22日、11月23日、12月2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汉俊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陈汉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11月20日,本院通过被执行人所在地的网格员协助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陈汉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0年11月21日,被执行人陈汉俊向本院提交了与张学宝(2020)川民申5885号立案通知书。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汉俊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6、2020年12月20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张学宝短信交流,明确告诉:陈汉俊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16343.00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学宝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二十一 日

书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