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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江与廖运中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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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1-19 10:51:43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950号

申请执行人:叶江,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羊乡。

委托代理人:叶庆林,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26日,住四川省万源市白羊乡,系叶江父亲。

被执行人:廖运中,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固军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江与被执行人廖运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781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廖运中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71088.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11月12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直接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廖运中。

2、2020年10月22日、12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廖运中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廖运中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廖运中名下拥有一辆机动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廖运中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本院通过网格员调查被执行人廖运中实地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0年12月24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叶江约谈,明确告诉叶江,廖运中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71088.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廖运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叶江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麟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