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889号
申请执行人:王学辉,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青花镇。
申请执行人:杨亮,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孙光钊,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
被执行人:孙秋琳,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辉、杨亮与被执行人孙光钊、孙秋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781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孙光钊、孙秋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8269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10月16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公告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孙光钊、孙秋琳。
2、2020年10月13日、11月6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孙光钊、孙秋琳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卡余额2100.00元,现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王学辉、杨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邱琳有位于彭州市天彭镇的房屋一套,我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4、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光钊、孙秋琳在彭州市卓越工艺玻璃有限公司及四川拓赛尔科技有限公司有股份,现均已冻结。
5、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光钊有二辆机动车辆,已由本院查封,但未实际取得控制,无法处置。
6、2020年12月2日,本院查明,孙光钊、孙秋琳在达州市无社保缴费记录。
7、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对被执行人孙秋琳采取拘留15日的措施。
8、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孙光钊、孙秋琳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9、本院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孙光钊、孙秋琳实地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孙光钊、孙秋琳及彭州市卓越工艺玻璃有限公司在彭州市人民法院涉案37件,涉案件款220余万元。
10、2020年12月21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王学辉、杨亮约谈,明确告诉王学辉、杨亮,孙光钊、孙秋琳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82690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2100.00元,余824800.00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学辉、杨亮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