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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令江与王辉借款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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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1-19 10:36:43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942号

申请执行人:唐令江,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庙坡乡。

被执行人:王辉,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大沙乡龙井碥村李家梁组44号。

申请执行人唐令江与被执行人王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781民初1030号民事调解书,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王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0525.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10月21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通过移动执行的方式送达至被执行人王辉。

2、2020年10月22日、12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名下所有银行账户。除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位于万源市大沙乡房屋一套,因标的过小,申请人同意不予处置,及本院查封其名下所有的机动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网格员协助执行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王辉进行实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辉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令名单。

5、2020年12月16日,本院在穷尽了一切措施后,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50525.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辉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