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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显忠、谢仕强与杨跃兵劳务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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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1-01-19 10:27:26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784号

申请执行人:刘显忠,男,生于1968年1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茶垭乡。

申请执行人:谢仕强,男,生于1975年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罐坝乡。

被执行人:杨跃兵,男,生于1963年3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刘显忠、谢仕强与被执行人杨跃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作出(2019)川1781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跃兵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刘显忠、谢仕强劳务工资40400元。由于被执行人杨跃兵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显忠、谢仕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20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跃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冻结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20年9月4日、10月9日、11月26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跃兵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少量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10月26日,本院前往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杨跃兵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4.2020年10月2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杨跃兵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20年10月2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杨跃兵无社保缴纳信息。

6.2020年10月2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杨跃兵无工商登记信息。

7.2020年10月21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杨跃兵无公积金交纳信息。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杨跃兵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杨跃兵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显忠,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杨跃兵应支付刘显忠、谢仕强劳务工资404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共计141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杨跃兵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显忠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廖 运 学

二O二O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