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637号
申请执行人:陈朝友,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曾家乡。
被执行人:严清太,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罗文镇。
申请执行人陈朝友与被执行人严清太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781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严清太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71025.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7月27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通过移动执行送达至被执行人严清太。
2、2020年7月28日、12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通过网格员协助执行的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严清太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5、2020年11月24日,本院在穷尽了一切措施后,通过移动执行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执行标的71025.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严清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 运 学
审 判 员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侯 成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