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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昌斌与朱森发租赁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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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12-07 11:08:11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赵昌斌,男,生于1972年10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草坝镇。

被执行人:朱森发,男,生于1963年8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秦河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昌斌与被执行人朱森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781民初103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朱森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7249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8月29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邮寄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朱森发

2、2020年8月20日、10月16日、11月17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朱森发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公积金及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朱森发在江西涌畅有应收工程款,该款已被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等待处理

3、2020年11月20日,本院通过网格员到被执行人朱森发所在万源市秦河乡三官场村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森发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20年11月20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赵昌斌谈话,明确告诉:朱森发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线索。本案执行标的72496.00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昌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乔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